yunfeiyang20
注册时间: 2009/09/19 2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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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2年成为美国公民。2003年1月我回中国大陆结婚。但是结婚证是在2003年3月份我第二次回中国才拿到的。所以2003年3月我才递上I-130申请我太太来美。我的案子在2004年3月被内布拉加斯服务中心转到广州的驻美领馆。我们等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2004年10月才接到面试通知。然而,面试并没有批准。我联系我的美国议员请求帮助。议员的助理联系广州的驻美领馆做第二次的面试,但我太太的第二次的面试又没批准。没有批准的理由是因为证明我俩为夫妻的证据不足。我问议员助理还需要补充什么证据,但他没告诉我。2003年3月以后我再也没回中国。我们没有太多的合影做为证据,我和太太也没有书信联系,在过去的一年多里只是用电话联系,都是用电话卡打给我太太,所以无法证明我打了多少电话给她,每次多长。我们还是有机会再接受面试。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 在面试时,她需要提供你们俩共有的住房及财务的足够证据,以证明婚姻是真正的建立在两人要生活在一起的基础上。就你的情形,你应该出示当你们分居两地时,你常常回中国看你太太以及俩人联系的证据。假如你没有电子邮件,你应应使用一般的电话直拨给你太太而不是用电话卡。书信的往来及电子邮件是最好的证据。还有,生日贺卡,结婚周年庆贺卡,情人节贺卡,以及你两次回中国与她及她的家人和你的家人的合影。也可以请你们俩各自的朋友,同事写证明你们俩是夫妻的证词等等... 你不能让你太太什么证据都没带就去面试。你也不能空口无凭地说你每天用电话卡给你太太打电话而且每次都通话一小时。只有假结婚的人才会这么说。
假如在她用移民签证入境时,你们的婚姻已有两年了。她拿到的就是永久绿卡。不够两年,拿到的会是两年有效期的有条件绿卡。(来源: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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