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
注册时间: 2008/12/05 13: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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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紐約州參議員舒默和共和黨猶他州參議員麥克李,共同提出購屋綠卡法案,對投資至少50萬美元現款在美國購買房屋者,給予綠卡,以振興房市。不過,也不必高興太早,這只是提案,距通過還有漫漫長路。
目前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申請人通過實際經營一家公司,為美國創造十個就業機會,投資金額有兩個投資額度:100萬美元或50萬美元;如果想在美國任何一個地方投資,就要投資100萬美元;如果在政府認可的失業率高(貧窮)地區投資,就是50萬美元。或者申請人選擇投資移民局(USCIS)批准的投資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申請人不需要參與經營,也不必在投資區域中心所在地居住,這類投資移民投資額也是50萬美元。每年批准項目總數上限是1萬名,3000個保留給投資指定區域中心的移民投資者。
而購屋綠卡法案,擁有購屋綠卡者要在美國工作,必須循正常程序獲得工作簽證,但可以帶配偶和未滿18歲的子女來美,購屋綠卡沒有核發上限,但持有者在出售房屋後,就不能合法在美國居留。換言之,投資至少50萬元現款買房,至於是一家庭房屋、公寓、或集合住宅都可以,申請人也可以把50萬元全部投資於一棟住宅,或花25萬元買兩棟,一棟自住,一棟出租。
從法案內容和現行法規來看,差異不大,問題就在現行法律規定,要有十個工作機會,而且名額有限制;而新法案則只要買房就行,且移民名額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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