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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人是: uslaw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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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内容
贺秀娟律师长期从事移民法和家事法执业,每天都会遇到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这些问答整理后陆续公布在网站,供更多读者浏览了解,获取有用的信息。经常,我们会收到有关生活担保的问题,以下三位客人的问题比较典型,供读者参考。

朱女士咨询:
我的丈夫是美国公民,他想帮我申请婚姻绿卡,但是他的经济状况达不到要求,现在我们找不到共同担保人,我在美国的房产和在中国的银行存款能够算上吗?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回答:
申请人的经济能力达不到担保要求,可以用受益人的收入和资产来补充,补充有计算公式和要求。

美国客人咨询:
My aunt has approved the humanitarian reinstatement but either one of her siblings does not want to be a substitute sponsor. Can her nephew be act as the substitute sponsor?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回答:
符合替代担保人的条件是,替代担保人与收益人是以下任一关系:配偶、父母、岳父岳母、兄弟姐妹、子女(至少满18周岁)、儿媳女婿、姐夫妹夫、嫂子弟媳、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孙子或孙女、外甥或者外甥女、受益人法律上的监护人。所以侄儿并不能成为姑妈的替代担保人。

一位忠实的读者咨询:
贺秀娟律师您好!在网上看到你许多成功案例,我想向您咨询我的案件情况。我爸爸是美国公民,申请我移民,申请类别是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F-1)。我的资料已在广州领事馆,因今年排期倒退,所以还处于排期中,现在我的爸爸去世了,请问你们是否可以帮我的案子继续,保持我原先的优先日期。我妈妈刚去美国8个月,我爸爸去世了。在美国就剩我妈一个人,我和我女儿在中国,我希望能和我妈妈早日在美国团聚,希望你们能帮助我。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回答:
申请人去世要保留原来的申请和优先日期,需要申请替代担保人并获得批准。申请替代担保人除了找到可替代的担保人外,很重要一点是能否满足人道主义要求。关于这点,请参考我们之前的文章《F-4之替代担保人》,以及替代担保人详细的服务说明。至于你母亲及家里其它情况要如何说明以达到人道主义要求,我们会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给予指导,建议你直接与贺律师来讨论。

补充解释说明:亲属移民案进行中申请人死亡的话,可以寻找替代担保人,替代担保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且和受益人一定要符合文中回答第二位客人咨询中列举的亲属关系。替代担保人在经济担保书有效期内的年收入不得低于联邦贫困线,2012年最新联邦贫困线请参考文章《HHS公布2012联邦贫困线》。假如替代担保人达不到这个经济能力,可以寻找共同担保人,共同担保人需单独提供一份经济担保书。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贺秀娟律师长期从事移民法和家事法执业,每天都会遇到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这些问答整理后陆续公布在网站,供更多读者浏览了解,获取有用的信息。经常,我们会收到美国境外法律文件如离婚协议在美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列举以下三位客人的情况,供读者参考。

杨先生咨询:
我女朋友在中国已经离婚,她现在要来美国与我结婚,需要什么资料?有法院给她的离婚协议书,她在美国结婚可以和我结婚吗?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回答:
在美国结婚需要带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中国的离婚证明要经过翻译公证才能在美国使用。

台湾客人咨询:
我和美国公民结婚,婚后在台湾居住,共同拥有一房子。现在我们在台湾已经离婚,小孩监护权判给我。假如以后我回美国,是否还要在美国办理离婚手续,美国才会承认我已恢复单身?如果我在美国再婚,是否会犯重婚罪?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回答:
如果你们在美国没有其它的财产要分,你在台湾已拥有小孩的监护权,你不需要在美国再办一次离婚手续。妳在台湾的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翻译公证后可以到美国使用,包括将来再婚时。关于台湾离婚判决在美国的效力问题,请参考我们的专业文章: 《在台湾离婚,可以向美国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监护权吗?》

赵小姐咨询:
我和我男友都是中国人,现在在美国读书,我在新泽西州有一套房产。我们打算签婚前协议,如果我们在美国结婚,是否需要在美国签婚前协议?在中国签的婚前协议在美国会有效吗?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回答:
在美国有房产并且打算在美国结婚,最好是在美国签订一份英文的婚前协议,这样更为符合美国的做法,也可以充分保障协议将来得以适用和执行。

如果在中国签婚前协议则需要进行翻译公证,倘若有条款不符合美国规定,美国法院可能不会承认和执行,而中国法院依据国内婚前协议作出的判决,美国法院无执行的义务,因此如果协议出问题,美国的房产或其它可能无法依协议得到保障。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依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任何外籍人士以欺骗或陈述虚伪事实的方法获取签证利益,将会被禁止入境美国。但如果该外籍人士能充分证明禁止入美将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造成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外籍人士仍能获得禁止入境之豁免。以下贺秀娟律师将介绍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最新一则关于申请人成功获得豁免之判决:

案件说明
申请人实为巴西籍裔的男性,利用假国籍即萨尔瓦多国国籍骗取美国移民局的移民福利,获取暂时保护身份及工作许可。同时,申请人还是亲属移民(I-130)的受益人。为其提起I-130申请的,是其美国公民妻子并且这一申请已获准。但是,之后被发现这一男子违反移民法(Section 212 (a)(6)(C)(i)),以欺骗或陈述虚伪事实的方式入境美国,而被禁止入境。于是该男子提出豁免申请,地区检察官以未达到“极大困境”的标准而拒绝,因此申请人提起上诉,希望能继续待在美国。本案的重点在于,是否申请人能提出充分证据以证明,若是申请人被遣返回国后,将会造成其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无论是情感、身体、精神、医疗、或经济上的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衡量是否符合“极大困境”时有一系列标准,如是否有合法的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美国、家人在美国境外的家庭关系、家人所移居国的环境状况及其与家人的紧密程度、离美后的经济影响、健康状况(特别是能否在居住国仍有适当的医疗照护)等等。

移民上诉委员会也列出了不符合“极大困境”的情况,包括经济上的不利影响,例如将会失去现在的工作、不能维持现在的生活质量、不能继续从事目前的专业领域、和家人分开、及在美国居住几年后回到移居国的文化调节问题等等,这些属于移居回国后较一般且通常会发生的问题,并不构成“极大困境”的标准。

本案对“极大困境”情形的论证:
我们看申请人的辩护律师是如何提出几项证明,论证申请人及及其配偶、家庭存在“极大困境”:
1. 申请人之配偶在申请人回国后将有可能遭受情感或精神上、健康上的极大困境
申请人律师提供了配偶的医生数据、精神评估、患有抑郁症导致有严重酗酒历史、自杀倾向、厌食症、失眠等问题,长期服用的抗抑郁的药方、巴西医疗条件无法满足其治疗需求的证明以及亲属为其恳请的信件。配偶的陈述信中写道与申请人分开后自己会“忧郁地死去”,并且像前任丈夫离她而去时一样,她又会终日借酒麻痹自己的痛苦。
2. 申请人之配偶在申请人回国后有经济上的问题
律师提供文件证明,包括两人的报税单、信用卡消费记录、配偶雇主的证明信、申请人工资收入证明、亲属对其配偶的债务情况的证明信。申请人强调其配偶信用卡欠款金额大,正因为如此,他们夫妻暂时住在美国公民身份的女儿家,省了房租钱。这些都显示其与美国在经济上有紧密关联。
3. 申请人之配偶若是随申请人移居巴西,也会面临生活上困境
因申请人之配偶移居美国居住了超过20年,在美国有离不开的亲人,两个女儿目前都是美国公民,一个美国公民女婿,四个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孙。配偶之前从来没有去过巴西,在巴西没有亲人和朋友,也不会说葡萄牙话,她到巴西后将失去目前美国的工作,她已经为这一雇主工作了15年。假如她去了巴西,很有可能没有经济能力再回来看她的子女和外孙们。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曾总结过多篇移民豁免判例刊登在网站,这些都需要通过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取得豁免,究竟申请人要证明怎样的困境才能取得批准,除了本案所列举的情形,读者可参看其它各案的实例列举: 《因陈述不实事实而被禁止入境美国,中国申请人豁免成功》、 《十年禁止入境,终以“极大困境” 成功豁免》、 《第九巡回法院判例:非法获绿卡,可否豁免禁止入境?》、 《10年禁止入境终得豁免》

本案AAO判决:
总结以上各点原因,本案件的主要不利因素为:申请人使用诈欺的文件企图入境美国。而有利因素则为:申请人之美国配偶在申请人回巴西或者是跟随其一起回巴西都将面临极大困境、申请人与美国的亲属和朋友的紧密联系、之前没有犯罪记录等,因此AAO判定,虽然申请人严重违反移民法,但本案之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AAO支持上诉人请求,申请人取得豁免。之前地区检察官拒绝申请人I-485调整身份申请的决定也无效,申请人可以继续进行调整身份申请。

贺秀娟律师告诫广大读者:
以欺骗、陈述虚为事实的方式企图取得签证,是严重触犯美国移民法之行为,若有此类情形发生,取得豁免是一种解决方案, 但能否成功豁免,则取决于对规定的了解、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且有力。在豁免申请的审核日趋严格、申请难度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碰到这类复杂案件时,建议与专业的顾问或律师联系,不要盲目碰运气。贺秀娟律师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同时为您提供专业律师服务,以解决您的问题。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贺秀娟律师长期从事移民法和家事法执业,每天都会遇到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这些问答整理后陆续公布在网站,供更多读者浏览了解,获取有用的信息。 以下一位客人是拿学生签证而中途休学,如何恢复身份的问题,一位是职业移民选择调整身份还是领事馆面谈拿绿卡的问题。

持F-1签证的一名学生问:
Hi, I'm a student from NYC. I quit my degree this semester because of health problem and thus F-1 visa had been terminated. I want to know whether a 2-3 months overstay will do serious harm to my future visa apply? If yes, does that mean I have to leave the US asap? or there' are other ways to make up?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答:
您这种情况会导致失去学生身份产生非法停留,如果失去学生身份未超过5个月,且能证明失去身份是本身不能控制的因素引起的话,可以在美申请恢复身份而无需回国重签。关于您目前这种情况能否恢复身份、要如何准备申请,还是应当立即回国以免影响将来的签证,这种重大决定性事项建议您选择律师咨询。

Ms Yun咨询:
I have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consular processing for my husband in China based on my approved 1-140 of EB1-A.
1. Does my husband qualified for consular processing?
2. Is there any risk for consular processing compare to file I-485 in US?
3. How long it will take?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答:
职业移民的I-140批准后,外籍受益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或在境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有关调整身份和领事馆签证的介绍和比较请参考文章:《 浅谈领事馆面谈与调整身份》

通过领事馆移民签证的主要风险在于:如果领事馆面谈未通过,则无法取得签证进入美国;而职业移民的调整身份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面谈。在中国广州领事馆参加领事馆移民签证,从I-140批准到面谈一般需要8-10个月左右。

当然,不管是调整身份还是领事馆面谈,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审核重点,如果未能很好的进行准备,都面临被拒绝的风险。建议您咨询律师有关您先生的情况是适合调整身份还是在中国领事馆面谈。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日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及美国务卿就签证试点计划和新的指导方针进行了发言。现USLawChina节选其发言重点部份,分享给广大读者。


奥巴马表示,国务院将与国土安全部门紧密合作,提高某些签证类别的审理效率。其中,对于之前有经过严格审核并通过签证申请的外国交流访问人士,第二次申请可免去面谈而直接续签。这样一来,为二次和多次访美的人士节省了时间和金钱,鼓励他们造访美国,也为第一次签证申请人士争取到更多资源。在判断是否免去再次面谈程序的时候,主要还是要审核该申请人的背景,是否为有危险的人物。比如中国的一个赴美旅游团,每人准备这次旅行花6000美元,那么这个团第二次申请旅游签证就比较容易取得面谈豁免了。据估计,这项措施不仅为中国100,000初次签证申请的人士争取到更短时间预约面谈机会,也会为美国增加1,500个旅游观光业的职位。2012年美国在中国非移民签证方面的处理能力将提高40%,确保80%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的3周内进行面谈。

美国务卿发言,在过去的一年里,国务院在提高中国等国家的签证审理上成绩显著。通过延长工作时间,配备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中国的签证面谈等待时间有明显缩短。国务卿在提到有关签证试点计划的时候,说到这一计划将会为赴美商务人员尤其是为美国经济做出上亿贡献的人士享受美国衣食住行上提供一切便利。
 

中国赴美签证平均面谈等待时间约两天

2012年财政年第一季度,中国签证申请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48%,签证官共审理了近260,000份签证申请。更多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和动用令签证面谈等待时间在平均不超过两天。


之前我们有介绍过,美国国务院实行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在签证申请以及促进中美游客之间的交流上,就中国而言,目前这些计划都在逐步取得良好的进展。中国急剧增长的访美人员,对于美国经济来说是一个好的兆头,每65个国际访美人员,将给美国的旅游观光附属产业增加一个就业机会,同时,将促进美国旅游观光业市场的发展。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近日,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公布了一则移民上诉委员会(AAO)批准一位纳米技术博士后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上诉的案例,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特将此案总结如下:

案件概述
本案申请人是某大学研究院一位纳米技术的博士后,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从而无需有雇主提供职位(Job Offer),无须经过劳工局申请劳工证(PERM)程序。

申请人于2009年底向德州移民局服务中心(TSC)递交了I-140申请,申请人展示了450处引用其3篇文章,平均每篇文章112处,以及6封专家推荐信,然而,其中3封推荐信均与同年3月初某博士签名的推荐信似乎都如出一辙。尽管这些推荐信没有过多借用A博士的推荐信,但亦未提供很多关于申请人研究的细节。一位教授督导申请人博士研究的教授称申请人在其小组中“表现很好”,但并未提供关于申请人研究性质及重要性的信息。另一位教授赞许申请人的教学能力,却又声明申请人的学术课题并非自己的研究领域。申请人还提交了4篇学生时代发表的论文,但未提及这些文章被引用的记录。

2010年2月初,TSC要求补件,并提出很多推荐信都说申请人的工作是改革性的(Revolutionary),但申请人并未提交文件来证明这一点;TSC还要求补充申请人的研究属于国家级重要性的证据,并证明由申请人来进行研究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申请人在补充文件中,递交了关于其研究的特殊性和推动纳米技术产业发展的背景资料。就其个人贡献而言,申请人对国内外其它研究人员引用其文章作了标注。《美国化学杂志》(最多引用的化学期刊) 2008年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为8.091,而申请人在此期刊上发表的3篇文章中,每一篇文章都远超过这一引用率。

2010年8月下旬,TSC认为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任何信息,其工作领域的重要性不足以证明符合NIW的资格,申请人的材料所参考的大部份是在其学生时代所完成的文章,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

背景知识说明
关于国家利益豁免,贺秀娟律师补充背景知识如下:
目前,并无成文法律或相关规定对“国家利益”作出标准定义。故而,美国国会亦未对“符合国家利益(in the National Interest)”给出详细的定义。自“纽约交通部案(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t. of Transportation)”之后,对于评估外籍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提出了以下三方面考虑因素:
1.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或研究属于“实质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Merit)范畴;
2.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对美国的贡献是“全国范围的”(National in Scope),而不是地方性的;
3. 须证明申请人将对“国家利益”作出的贡献远远超过现有具备同等最低条件的美国工作者;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国家利益豁免是与“将来的国家利益”相挂钩的,但是申请人必须充分证明其过去在本领域的杰出成就,表明其将来能为”国家利益”作出预期的贡献。

案件聚焦
TSC对申请人符合行业内持高学历资格并无异议。唯一的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从而无需有雇主提供职位,豁免申请PERM程序。

上诉过程中,申请人的代表律师认为TSC没有详细说明是如何做出“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符合国家利益”的判决。还指出,TSC认为“有诸多因素有待考虑”,但没有说明申请人的证据是如何与那些因素相比的,为什么说申请人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自己符合NIW的资格。律师有力地主张了“申请人的研究是具备‘实质的内在价值’、属于‘全国范围的’”是毋庸置疑的,主张“申请人已经以几篇被引用的文章证明自己是一位著名的作者”,同时还主张几位杰出的学者出具了推荐信来支持申请。(但正如上文对推荐信的描述,这些推荐信的正面影响微乎其微。)

AAO大致认同申请人代表律师的观点,特别注意到大量引用申请人所发表的文章的文件数据。尽管申请人并无等身的著作,但高引用率客观地表明其文章的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而TSC几乎未提及这方面的记录。

关于TSC提到“申请人的材料所参考的大部份是在其学生时代所完成的文章”,AAO援引《纽约交通部案》的判决说明:“外籍人士过去的经历并不局限于之前的工作经验……。移民局不是看一个量化的学/经历门坎,而是看过去的显著成就对某一领域的整体影响力。”如果申请人发表的研究对某一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本案的申请人,那么他进行和发表其研究的时间只是个学生并不那么重要。这并不影响其文章的内容。

现有的资料客观说明,申请人一直在其专业领域从事有影响力的研究活动。TSC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负面证据。故而,在一定程度上,申请人已经证明自己是其专业领域中鹤立的一位。此外,美国国会亦无意根据某一研究领域的整体重要性,来判定是否批准 国家利益豁免,而是根据外籍人士本身的价值来判定。现有资料中的证据表明,科学界认可申请人的研究的重要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研究。

AAO判定豁免本案申请人需要雇主提供职位的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撤销TSC的判决,批准该纳米技术博士后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贺秀娟律师点评
职业移民,尤其是像NIW和EB-1这样比较高端的类别,申请的流程并不复杂,但要以文件材料证明符合相应资格并非易事,大家从这则判例以及我们先前报导的两则EB-1的判例(《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公布的EB-1A判例》、《申请杰出人才移民,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吗?》)中可见一斑。贺律师还希望透过本案提醒准备申请这样高端类别职业移民的读者,请什么样的专家、推荐信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都是很重要的,弄不好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尽管本案中的申请人最后艰难取得豁免成功,但是TSC正是凭着推荐信雷同的内容以及书写细节,认为要么是其它专家抄袭一位专家的推荐信,要么是所有专家照一个模板撰写推荐信。在您的工作研究领域中的专家,在自己的专业上“专”,擅于撰写专业论文,但不一定工于撰写推荐信,所以,在准备申请前,最好 与经验丰富的律师详谈,必要时请律师给予这些专家撰写推荐信的指引。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贺秀娟律师长期从事移民法和家事法执业,每天都会遇到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这些问答整理后陆续公布在网站,供更多读者浏览了解,获取有用的信息。

一位台湾客人问:
我与前夫已在台湾协议离婚。我们两人都是台湾人,在台湾居住。我们共同生的女儿是在美国加州所生,现在双方都在争取小孩的监护权。这样的状况可以到美国打官司吗?美国的法院会受理吗?为了女儿,我不惜穷尽一切办法。我现在是外商公司的主管,可否以依亲的方式到美国工作,这样算合法的吗?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答复:
如果你们双方想让小孩在台湾居住,应该在台湾打官司;如果你们愿意把小孩带到美国居住,可以要求美国的法院来决定小孩的监护权,但你们需要能合法留在美国。不知道你们是否有绿卡或其它合法身份呢,如果不能带小孩在美国居住,建议还是在台湾来解决。

到美国工作有几种方式,常见的是由美国公司聘雇申请H-1B签证,关于H-1B的详细介绍请见我们的文章《H-1B專業技術人士赴美工作簽證申請攻略》
如果有美国分公司,也可能考虑派到美国公司工作用L-1签证,关于L-1的详细介绍请见文章《L-1跨國公司經理/主管赴美工作簽證申請攻略》

如果只有小孩是美国公民,还不能用依亲方式过去工作,要申请绿卡,也要等她满21岁。要直接用其它方式申请移民办绿卡,可参考文章《移民美国的途径》。 小孩监护文章《在台湾离婚,可以向美国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监护权吗?》 。

一位替朋友咨询的客人问:
我有一对朋友,两人都是中国公民,在美国注册结婚,现在在中国工作,有个三岁的女儿,美国出生,回来以后保留美国国籍。父母都有很好的工作。男方是F1回国创业;女方F1然后J1一年。他们2002-2008年在印第安那州读书,2006年三月在印第安纳注册结婚,之后男方回国,那时女儿不到一岁。女方带孩子并且准备毕业答辩和找工作。2009年女方带着孩子和自己母亲去圣地亚哥作博士后,女方母亲签证到期,带着孩子回国。2010年 女方博士后辞职回到中国在制药公司工作。孩子基本上都是女方在带,因为男方工作很忙,女方朝九晚五。现在他们俩感情破裂,请问应该在哪里办手续,抚养权可以判给女方吗?如果可以,女方可以带着孩子回到美国生活吗?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答复:
在美国提请离婚,美国各州对离婚申请人都要求是该州居民或对申请人有离婚前居住时间的要求,您的朋友双方曾经是F1或J1,且已经离开回中国,一般来讲,可以考虑向居住地的中国法院申请。 小孩抚养权的判定要考虑受理所在地的法规和法院,妈妈带小孩回美国长期生活,她要有合法的签证和居留权,例如:H-1B签证,绿卡。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美国签证试点计划,便利中国商旅人士

标签:签证试点计划,中美商旅

 

日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及美国务卿就签证试点计划和新的指导方针进行了发言。现USLawChina节选其发言重点部份,分享给广大读者。


奥巴马表示,国务院将与国土安全部门紧密合作,提高某些签证类别的审理效率。其中,对于之前有经过严格审核并通过签证申请的外国交流访问人士,第二次申请可免去面谈而直接续签。这样一来,为二次和多次访美的人士节省了时间和金钱,鼓励他们造访美国,也为第一次签证申请人士争取到更多资源。在判断是否免去再次面谈程序的时候,主要还是要审核该申请人的背景,是否为有危险的人物。比如中国的一个赴美旅游团,每人准备这次旅行花6000美元,那么这个团第二次申请旅游签证就比较容易取得面谈豁免了。据估计,这项措施不仅为中国100,000初次签证申请的人士争取到更短时间预约面谈机会,也会为美国增加1,500个旅游观光业的职位。2012年美国在中国非移民签证方面的处理能力将提高40%,确保80%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的3周内进行面谈。

美国务卿发言,在过去的一年里,国务院在提高中国等国家的签证审理上成绩显著。通过延长工作时间,配备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中国的签证面谈等待时间有明显缩短。国务卿在提到有关签证试点计划的时候,说到这一计划将会为赴美商务人员尤其是为美国经济做出上亿贡献的人士享受美国衣食住行上提供一切便利。
 

中国赴美签证平均面谈等待时间约两天

2012年财政年第一季度,中国签证申请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48%,签证官共审理了近260,000份签证申请。更多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和动用令签证面谈等待时间在平均不超过两天。


之前我们有介绍过,美国国务院实行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在签证申请以及促进中美游客之间的交流上,就中国而言,目前这些计划都在逐步取得良好的进展。中国急剧增长的访美人员,对于美国经济来说是一个好的兆头,每65个国际访美人员,将给美国的旅游观光附属产业增加一个就业机会,同时,将促进美国旅游观光业市场的发展。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入籍美国的外籍人士,对于美国护照可能不陌生,不过对于护照卡可能还不是很了解,所以USLawChina整理了一点信息,以飨读者。

美国护照和护照卡
美国公民一般拥有的普通护照,是一个硬壳封面的小本本,有数页供记载签证和旅行信息,跟中国护照没有多大区别。美国护照卡则是一张信用卡大小的磁卡,有效期为十年。存在磁卡内的信息和普通护照内页上内容是一致的,包含持有人的照片和其它信息,只不过是一个是电子文件,另一个是纸质。


两者的区别
两者主要区别是在用途上:一般出国旅行还是会要求普通护照的;护照卡主要是用于水路或陆路进入加拿大、墨西哥、加勒比海地区、百慕大群岛等地,并且离开以上国家和地方可持本卡畅通无阻地进入美国。

虽然护照卡不能用于航空出国旅行,不过对于需要频繁到以上列举国家和地区旅行而且是通过陆路或水路方式的话,护照卡则比普通护照省钱又省时;而且,护照卡可以放入钱包当中,方便随身携带,必要时可以充当如驾照、ID等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护照
美国国务院官方网址可以查到美国护照办理所需时间,就2012年1月23日的数据显示,一般程序办理需要等4到6个星期,加急办理需要2到3个星期。当然,加急办理是要额外多付一些费用的。假如您急需护照,做到以下几点的话,会起到一定的帮助。
第一,不妨在邮寄包裹封面上注明是加急文件而且要确保封装严实,不容易在寄件过程中破损,选择一家可以跟踪进程的邮寄公司;
第二,确保所有申请材料都包含在内,准备完全充分,因为任何差错都会延迟护照申请。


另外,USLawChina会接到咨询美国公民海外出生的子女办理美国护照的案子,详细内容请见相关文章:《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怎样获取美国护照》。持美国护照如何长期在台湾居住,请见相关文章:《持美国护照定居台湾事宜》。


美国护照和护照卡是可以同时拥有的,自从2008年护照卡开通使用,目前已有25万人使用美国护照卡。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公司都将他们的资深员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国外公司去,这其中就包括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营运,对同时在美国及海外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A签证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工具,而申请L-1A签证必须符合一系列美国移民法所订立的资格条件,有关L-1A签证的介绍请见文章《L-1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签证 申请攻略》。

最近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有一则判例,上诉人成功推翻加州移民局服务中心认定其不符合L-1A签证资格的决定,获得了胜诉判决。以下,贺秀娟律师将为读者们介绍一下这则最新判例:

案件说明
本案的上诉人是一家位于美国德拉维尔州(Delaware),主要经营高价葡萄酒生产、销售并分发的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该公司也是智利子公司的母公司,智利公司准备调派一名员工担任美国公司销售主管的职位。但本案的美国公司在2009年8月提交了I-129申请。之后,被要求补充其它相关证据(RFE),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图、对于被调派员工工作内容更详细的描述及薪资账册。就在美国公司补充上述证明后不久,移民局在2009年10月拒绝了美国公司的申请,理由是认为被调派员工的任务主要是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不符合L-1A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的要求。美国公司因此提起本案上诉。

本案件的争议问题就在于,是否美国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被调派员工将会在美国公司担任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的职位。

贺秀娟律师对L-1A职位知识的介绍
L-1A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经理或行政主管之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而设计此签证的目的在于,将具有管理、行政、及专业知识方面技能的外籍人士引进美国,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依据美国移民法规定,L-1A签证的被调派员工必须是担任美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该附加相关证据证明被调派员工有担任此职位的能力,如之前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以及该职位详细的工作内容等。移民法也对于何种工作内容才算具有主管或经理性质的职位作出了定义,例如必须是管理公司或分公司、具有监督员工和管理人事的权力或对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有处理权限。

上诉主张
在上诉过程中,美国公司主张移民局只根据被调派员工少数几项没有监督性质的工作任务(约占总工时的10%),就认定被调派员工不是担任经理或行政主管性质的职位,移民局忽略了被调派员工90%的工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内容。且美国公司所提供所有的证据都显示被调派员工的职位具有经理或行政主管性质。

AAO判决
AAO最终采取了美国公司的主张,其认为美国公司已充分证据证明被调派员工的工作内容并非只是单纯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等非属管理性质的工作,也证明了被调派员工将持续监督智利子公司员工的工作,有监督员工的权限。因此,AAO判定美国公司充分尽到了申请签证过程中所需的举证义务,其L-1A签证的申请应该被批准,从而最终撤销了移民局的决定。

贺秀娟律师提醒广大读者
L-1申请中,由于移民法对L-1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聘雇员工的人数、营业额大小等,如何证明被调派的员工从事的是高层管理型的职位,而不是基层管理者在处理日常事务,是很关键的,仅仅是笼统的说明不能说服移民局,被调派员工所管理的手下人员的学历、工作职位、工作内容等也会作为参考指标。

贺秀娟律师曾介绍过L-1签证的种种好处,但通过此案例也要提醒读者,这类申请的专业性很强,准备不足容易被要求补件甚至被拒(近年L-1审查情况,请参考文章:《L-1申请判例及审查情况》, 《为什么L-1补件大量增加》),读者碰到这类复杂案件时,建议与专业的律师联系,不要盲目碰运气。若提供了足够证据却还是被移民局拒绝,当事人不妨采取向AAO上诉的途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能否成功上诉,则取决于对规定的了解、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且有力。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可以为读者提供L-1免费评估,如需针对L-1的办理进行个案咨询,贺律师可以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同时为您提供专业律师服务,以解决您的问题。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贺秀娟律师长期从事移民法和家事法执业,每天都会遇到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这些问答整理后陆续公布,供更多读者浏览了解,获取有用的信息。

读者咨询
我原以F-1学生签证到美国读书,毕业后申请到H-1B在美合法工作,1995年离职;在美读书、工作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1997年1月被拒绝入境美国并立即遣返。当时 美国入境海关人员将我叫到旁边的办公室内,按下十指指纹做记录,并警告我是终身不得再入境美国的人,即使改名也不会让我再入境,且在护照最后一页标注:22CFR41,122、212(a)(6)(c)、212(a)(7)(A)(i)(J)。

我的H-1B签证到期时间为1997年7月,我误认为在未到期前都可持此H-1B签证自由进出美国,而且我曾于1995年底顺利入美,也让我更认定了之前的想法,殊不知我在1995年离职后签证就会自动失效。1997年1月我 赴美时,在机场柜台check in登机前检查我的护照及签证 时,也都没有任何问题;所以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原有的H-1B签证入美,也没有假造任何不实之情欺骗美国。同年4月,我申请美国B-2观光签证,但最后还是被拒绝,理由是美国海关说即使我持有效的美国观光签证但美国海关有权拒绝我入境。在2008年我再次 尝试申请B-2签证(因听人说每十年出入境数据记录会消除),所以面谈时候,签证官问我是否去过美国时?我都回答“没有”,因此,签证官认为我有欺骗行为就直接拒签了。

我的问题是:
1. 有关我被判定212(a)(6)(c),212(a)(7)(A)(i)(J)两条是什么罪刑?为什么如此严重?
2. 如果我与美国公民在境外结婚后再一起入境美国能获准吗?
3. 豁免是一封信吗?
4. 难道事件已过十年以上仍然记录还在吗?

贺秀娟律师答
一旦离职,当初以H-1B入境的身份就会失效,不能再以当初的H-1B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继续停留在美国,需要重新申请H-1B取得合法身份。判定212(a)(6)(c)、212(a)(7)(A)(i)(J)即虚伪陈述和没有合法文件入境,这两条都属于10大禁止入境理由。

您即使是与美国公民结婚,没有取得豁免前也不能入境。豁免不是简单的一封信,办理起来比较复杂,需要很多材料,根据您的情况,建议请专业的律师指导如何办理。一旦有了永久不得入境的记录,记录是不会取消的。

要申请非移民豁免、取得签证短期入境美国,要看您是否有充足急迫的入境理由、行程安排、现在的工作、家庭、财务情况等。您所提到的那些理由,可以作为辅助申请时的解释,或作为您的个人陈述,但还不足以达到取得豁免的程度。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USLawChina每天都会收到客人咨询有关美国移民、家事以及商业法方面的问题,其中不乏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故而,USLawChina特将此类典型问答整理之后,陆续公布,供更多 读者阅览了解,泽益大众。

客户咨询
美国现行法律允许那些H-1B申请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获批但在等待生效日期的F-1学生维持他们F-1的身份和OPT工作权限直到H-1B工作授权生效为止。可我的儿子于OPT结束前今年7月初由雇主递交了H-1B申请,直到12月中旬,收到移民局来函要他提交11月和12月的身份证明。是不是因为提交的H-1B申请设定的最早工作日写的是2012年1月1日,而不是2011年10月1日。烦请帮助解决法律疑问,并如何解决。

USLawChina解析
一般来说,在OPT结束前提交H-1B申请,只要申请人在OPT结束后没有非法工作的情况,身份能保持合法的状态,不过一般新的H-1B是从10月1日开始工作,您的小孩不是从这个时间开始工作,在11月-12月期间的身份问题有可能被移民局要求补充身份合法的文件,建议您小孩收到补件通知后尽快和原律师联系,在有限时间内讨论如何补充证明文件,以免申请被拒,有非法停留的问题。

有关OPT的详解请参考文章《OPT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简介》以及更多有关身份空档的内容请见文章 《深度解读F-1外籍学生转H-1B身份空档问题(I)》、《深度解读F-1外籍学生转H-1B身份空档问题(II)》。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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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OPT结束前提交H-1B申请,只要申请人在OPT结束后没有非法工作的情况,身份能保持合法的状态,不过一般新的H-1B是从10月1日开始工作,您的小孩不是从这个时间开始工作,在11月-12月期间的身份问题有可能被移民局要求补充身份合法的文件,建议您小孩收到补件通知后尽快和原律师联系,在有限时间内讨论如何补充证明文件,以免申请被拒,有非法停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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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LawChina每天都会收到客人咨询有关美国法律方面的问题,其中,有位客人反馈的“签证官不看申请材料直接拒签”情形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我们详解如下,供更多客人阅读了解,泽益大众。

情形
不久前,我去领事馆签B-2旅游签证,被拒绝了。但是,面谈之前,我仔细准备了所有的证明材料,例如: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雇主信函、小孩出生证明等等。当我把这些材料准备呈给签证官过目的时候,那位签证官直接说没必要看,然后直接拒绝了我的申请。怎么能这样不容分说地就拒绝我的申请呢?

USLawChina解析
根据美国移民法,某些签证种类的申请人是潜在的移民倾向的人群。通常,签证官对于这列签证例如旅游签证的申请者,需要迅速地判断申请人是否有移民倾向。(请参考《B-2短期观光医疗签证申请操作指南》)所以这类申请人需要在面谈之前准备好能充分证明有回国意愿和国内联系的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是稳定收入的工作证明、近亲亲属在国内的证明、房地产证明等等。

可以肯定的是,您提供的材料符合证明您的回国意愿和国内联系紧密,但是签证官并不单是依靠这一点来做出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数据可以伪造,当然不是指您的数据有假。伪造工作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的大有人在,所以单凭您提交的数据这一点,签证官不会相信您没有移民倾向。

2. 在国内拥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这些也不足以证明回国约束力强,因为有些时候人到了海外,授权让国内亲属变卖房地产,直接在海外收款即可。事实上,有些人很乐意放弃国内一切所有。

3. 在填写DS-160时就已经反映了许多您的个人信息,签证官根据您提交在网上的这个表格便可看出端倪。例如,您在美国是否有亲人、此次旅行的目的、谁支付您的此次旅行、您目前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等问题都会反映出您是否有移民倾向。

4. 最重要的是,无论签证官有无过目您带去的证明数据,他都会和您进行面谈,在谈话的过程中,透过你的回答、神情以及肢体语言,签证官都会衡量关于移民倾向这点您是否在讲实话。假如问到您是否想留在美国工作,您迟疑地回答或者说“以后想”等等,都会暴露您的移民倾向。所以根据与您的面谈,签证官就可能拒绝您的申请。

所以,USLawChina建议此类非移民签证申请者,填写DS-160时要注意某些信息是否会会引起签证官怀疑自己有移民倾向。另外,做好回国约束力和国内有紧密联系的证明材料的充分准备。最后,面谈时,尽量避免让签证官产生怀疑的神情、言辞和举动。假如不清楚申请材料和流程,面谈时不知该如何避免这些问题,请 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资深顾问。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随着网络的发达,现在几乎人人都有自己经常使用的社群网站,例如Facebook, MySpace, Badoo等等。就举目前非常火红的社群网站Facebook为例,使用者可能认为只有自己的“好友”能浏览自己在Facebook上所发布的文章信息,但事实上并不是人人都只利用Facebook分享自己的照片或诸如在哪家店能剪到好看的发型此种日常生活信息。美国政府探员现在也利用这些社群网站,搜集调查所需信息。贺秀娟律师在此将与广大读者分享,在现今信息透明且快速流通的网络时代,要如何因应移民局无孔不入的侦查行为,进而顺利获得签证或移民美国:

2009年,美国隐私权保护团体,电子边界基金会(EFF)、技术与公共政策研究所(the Samuelson Law, Technology, and Public Policy Clinic)取得了移民局防伪侦查与安全办公室(FDNS)于2008年5月的政策备忘录,该备忘录标题即为“社群网站对FDNS的重要性”,显示出移民局正在利用社群网站监视着那些已提交移民申请的受益人。由于这份备忘录对于社群网站调查的细节皆没有明确描述,例如受益人应该达到何种可疑的程度,FDNS才会采取这种调查措施,不禁让人认为是否任何移民局官员都能坐在计算机前,自由地浏览移民申请人或受益人的社群网站来搜寻调查所需的蛛丝马迹。同时备忘录中也详细描述了移民局官员要如何成为移民申请受益人的“好友”,进而搜集能够作为指控有诈欺情事的证据。

在本篇文章中,先暂且不论FDNS的此种侦查方法是违法还是有争议的,但身为移民法律师,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充分提醒当事人小心移民局的这种侦查方法。举一个例子,Bob为美国公民,和来美国数年的希腊公民Helen结婚,Bob为Helen提出了美国永久居民的申请。而在Bob遇见Helen之前,他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帮他在Facebook上申请了账号,Bob能随时在页面上分享自己近况与家庭照片。为了能让自己的爸爸早点找到真爱,孩子将Bob的状态标示为单身并发布许多他年轻时的相片,但在Bob遇见Helen后,他并不记得要上Facebook更新自己的近况。现在Bob和Helen即将进行移民面谈了,身为他们的移民律师一定要提醒他们关于FDNS的侦查行为,并提醒他们应该要随时更新社群网站上的信息以确保是正确无误的。

FDNS的备忘录也记载了申请非移民签证,如H-1B、L-1相关的调查内容,对于企业和雇员而言,让他们了解移民局可能会进行此种社群网站上的侦查行为尤其重要。因为FDNS可能会对受益人的雇佣关系实行严密监控,举例而言,假如H-1B的持有人Shelley,任职于A公司,被指派到A公司的客户:B公司完成一定工作项目,且她必须在B公司的网站工作,但实际上的雇主还是A公司。Shelley在自己的社群网站上张贴了关于B公司的相关连结,很可能就会引起FDNS的防伪侦查行动,移民局能利用这些在社群网站上搜集到的信息撤销Shelley的H-1B,因此,工作签证的持有人们必须确保其张贴在社群网站上的讯息是正确的并与当初申请签证时信息是相一致的。

贺秀娟律师在移民和家事法领域执业已有20年,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移民局新型的侦查手段,认为有必要提醒所有读者,无论是哪一类移民、工作签证的申请人或受益人,若拥有分享信息的社群网站,一定要记得随时更新并注意自己在网站上发布的各种信息,确保是最新且正确的信息,以免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启动了移民局的防伪侦查。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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