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文
注册时间: 2008/12/07 1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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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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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重罪前科的永久居民一般不可以入籍,但移民法对待有犯罪前科的永久居民入籍问题并不是「一刀切」。通常移民法中例举的重罪有恐怖份子、杀人、强奸、贩毒、战犯等。如果你表姐所犯之罪不在移民法列举的重罪之列,她也许还有机会入籍。但是,她要显示其在犯罪後到申请入籍时至少有五年没有再犯罪。
如果是卖淫罪,这还涉及到移民法的另一条规定「道德行为不规「者不可以入籍的问题。你的表姐首先应该把她当年的结案单拿给她的律师看,也许情况并不是像你所说的那麽严重。如果情况属实,我们建议她再等上几年,等满了五年以後再递交入籍申请。
根据多年办理此类入籍疑难的经验,律师会建议并帮助我们的客人准备一些文件来证明她已经彻底悔过自新,是一个好人、好母亲并对社区有贡献的人。总之,她这类情况属於入籍疑难案,应该在有经验的律师指导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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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12月因为不当使用残疾人停车证被员警开了一张轻罪(Misdemeanor)的罚单,并於2009年1月在法庭接受罚款和18月缓刑的处罚。今年5月我已经向法庭申请了撤销令(ORDER FOR DISMISSAL),法庭也於8月批准了我的申请。
我现在的问题是:1、撤销令得到法庭批准了,在我的档案中是否就查不到这项纪录了?
2、在填写入籍申请表格(N-400)时是否还需要在表格Part 10(D. Good Moral Character)中填写上述的情况?
3、如需要填写,我在第15至21问题中应该勾选哪几项是Yes?这几项中都没有提到轻罪。
4、有轻罪的纪录会影响入籍吗?
答:
虽然你获得法庭销案同意书,不管你所想像的「你的档案」中能否查出你这个案子的纪录,你都不能忽视这麽一个事实:你曾经有过这麽一段经历。即使现在这个案子已经被法官销案了,但这个案子仍然是曾经成立过,就是因为有过案子,才会有被销案这样一个结果。所以不管此案在政府各级机关档案里有没有留有纪录,你都应在N-400申请入籍表里真实地填写。如果你曾为这件事被抓过,更不能不填自己的真实情况。如果不填,被移民局查出来。你还可能会因撒谎而不能入籍。
从你来信提供的情况来看,你的案子已被撤销了,应该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影响到你的入籍。当然我们还是建议有犯罪案底的人,不论案子大小都应该在律师的指导下申请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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