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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版面 "留学移民" 中的最新主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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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版面 "留学移民" 中最新讨论的主题]]></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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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上海留学教育★：办理各国毕业证书QQ1274915797真实教育部认证（国外学位认证书）</title>
				<description><![CDATA[ 上海办理国外文凭认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QQ1274915797成绩单回国证明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留学文凭学历公证<br /> <br /> 华友国际教育认证服务中心上海专业办理各国大学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成绩单+回国证明书<br /> <br /> 欧洲北美亚洲澳洲所有正规大学毕业证书，（包括毕业证，成绩单老师推荐信你，留学回国证明，教育部认证绝对真实可靠，领事馆教育部100%认证网上可查以及存档办理时间最短质量最好，为你提供最新版的毕业证，及全套申请学校资料。<br /> <br /> <br /> 华友证件集团(办理国内外文凭，学历认证《网上可查》，雅思托福)办理国内外文凭：<br /> <br /> QQ客服：1274915797 提供百于所：中国 英国 美国 法国 德国 泰国 韩国 新西兰 新加坡 马来西亚 澳大利亚 俄罗斯 加拿大 爱尔兰 丹麦 澳洲 瑞士 荷兰 曰本<br /> ##专业办理##大专文凭，大学文凭，专科文凭，本科文凭，硕士文凭，<br /> 博士文凭，国外学历认证，公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br /> 英语四六八级，计算机，雅思/IELTS ，托福/TOEFL，GRE <br /> （高中，大学）学历毕业证书，成绩单，出国存款证明<br /> （出国回国）留学一切证件材料<br />   <br />   QQ客服：1274915797  联系人；刘先生<br /> 我们有国际最高技术，烫印，激光，水印，烫金，凹凸版，及客户所需的要求都可办理，<br /> 我们以最好服务，最好的质量，最快速度，最低价格，给你最满意服务，让海外的国之骄子完成美好的留学之梦  ，让国之骄子回国发展美好前程，你的满意是我们信心<br /> QQ客服：1274915797 联系人；刘先生 <br /> <br /> 郑重申明：<br /> 凡在我公司办理的各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证件均可办理上网查询.<br /> 另外我公司声明，我公司所制作的证件均是各大高校的原版证书，各种证件的模板一应俱全(如客户有特殊要求,可提供样本至我司,我们可以按您的要求免费制版,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全球各地学校均可办理.<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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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Fri, 10 Feb 2012 05:44:39]]> GMT</pubDate>
				<author><![CDATA[ huayou1289]]></author>
			</item>
			<item>
				<title>L-1A经理或行政主管资格之认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公司都将他们的资深员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国外公司去，这其中就包括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营运，对同时在美国及海外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A签证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工具，而申请L-1A签证必须符合一系列美国移民法所订立的资格条件，有关L-1A签证的介绍请见文章《L-1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签证 申请攻略》。<br /> <br /> 最近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有一则判例，上诉人成功推翻加州移民局服务中心认定其不符合L-1A签证资格的决定，获得了胜诉判决。以下，贺秀娟律师将为读者们介绍一下这则最新判例：<br /> <br /> 案件说明<br /> 本案的上诉人是一家位于美国德拉维尔州(Delaware)，主要经营高价葡萄酒生产、销售并分发的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该公司也是智利子公司的母公司，智利公司准备调派一名员工担任美国公司销售主管的职位。但本案的美国公司在2009年8月提交了I-129申请。之后，被要求补充其它相关证据(RFE)，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图、对于被调派员工工作内容更详细的描述及薪资账册。就在美国公司补充上述证明后不久，移民局在2009年10月拒绝了美国公司的申请，理由是认为被调派员工的任务主要是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不符合L-1A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的要求。美国公司因此提起本案上诉。<br /> <br /> 本案件的争议问题就在于，是否美国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被调派员工将会在美国公司担任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的职位。<br /> <br /> 贺秀娟律师对L-1A职位知识的介绍<br /> L-1A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经理或行政主管之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而设计此签证的目的在于，将具有管理、行政、及专业知识方面技能的外籍人士引进美国，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依据美国移民法规定，L-1A签证的被调派员工必须是担任美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该附加相关证据证明被调派员工有担任此职位的能力，如之前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以及该职位详细的工作内容等。移民法也对于何种工作内容才算具有主管或经理性质的职位作出了定义，例如必须是管理公司或分公司、具有监督员工和管理人事的权力或对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有处理权限。<br /> <br /> 上诉主张<br /> 在上诉过程中，美国公司主张移民局只根据被调派员工少数几项没有监督性质的工作任务(约占总工时的10%)，就认定被调派员工不是担任经理或行政主管性质的职位，移民局忽略了被调派员工90%的工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内容。且美国公司所提供所有的证据都显示被调派员工的职位具有经理或行政主管性质。<br /> <br /> AAO判决<br /> AAO最终采取了美国公司的主张，其认为美国公司已充分证据证明被调派员工的工作内容并非只是单纯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等非属管理性质的工作，也证明了被调派员工将持续监督智利子公司员工的工作，有监督员工的权限。因此，AAO判定美国公司充分尽到了申请签证过程中所需的举证义务，其L-1A签证的申请应该被批准，从而最终撤销了移民局的决定。<br /> <br /> 贺秀娟律师提醒广大读者<br /> L-1申请中，由于移民法对L-1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聘雇员工的人数、营业额大小等，如何证明被调派的员工从事的是高层管理型的职位，而不是基层管理者在处理日常事务，是很关键的，仅仅是笼统的说明不能说服移民局，被调派员工所管理的手下人员的学历、工作职位、工作内容等也会作为参考指标。<br /> <br /> 贺秀娟律师曾介绍过L-1签证的种种好处，但通过此案例也要提醒读者，这类申请的专业性很强，准备不足容易被要求补件甚至被拒(近年L-1审查情况，请参考文章：《L-1申请判例及审查情况》, 《为什么L-1补件大量增加》)，读者碰到这类复杂案件时，建议与专业的律师联系，不要盲目碰运气。若提供了足够证据却还是被移民局拒绝，当事人不妨采取向AAO上诉的途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能否成功上诉，则取决于对规定的了解、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且有力。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可以为读者提供L-1免费评估，如需针对L-1的办理进行个案咨询，贺律师可以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同时为您提供专业律师服务，以解决您的问题。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br /> <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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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www.bdsing.com/posts/preList/2302/2418.page</link>
				<pubDate><![CDATA[Wed, 18 Jan 2012 22:00:30]]>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曾有虚伪陈述，无合法文件入境，如何再次入境美国？</title>
				<description><![CDATA[ 贺秀娟律师长期从事移民法和家事法执业，每天都会遇到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这些问答整理后陆续公布，供更多读者浏览了解，获取有用的信息。<br /> <br /> 读者咨询<br /> 我原以F-1学生签证到美国读书，毕业后申请到H-1B在美合法工作，1995年离职；在美读书、工作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1997年1月被拒绝入境美国并立即遣返。当时 美国入境海关人员将我叫到旁边的办公室内，按下十指指纹做记录，并警告我是终身不得再入境美国的人，即使改名也不会让我再入境，且在护照最后一页标注：22CFR41,122、212(a)(6)(c)、212(a)(7)(A)(i)(J)。<br /> <br /> 我的H-1B签证到期时间为1997年7月，我误认为在未到期前都可持此H-1B签证自由进出美国，而且我曾于1995年底顺利入美，也让我更认定了之前的想法，殊不知我在1995年离职后签证就会自动失效。1997年1月我 赴美时，在机场柜台check in登机前检查我的护照及签证 时，也都没有任何问题；所以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原有的H-1B签证入美，也没有假造任何不实之情欺骗美国。同年4月，我申请美国B-2观光签证，但最后还是被拒绝，理由是美国海关说即使我持有效的美国观光签证但美国海关有权拒绝我入境。在2008年我再次 尝试申请B-2签证(因听人说每十年出入境数据记录会消除)，所以面谈时候，签证官问我是否去过美国时？我都回答“没有”，因此，签证官认为我有欺骗行为就直接拒签了。<br /> <br /> 我的问题是：<br /> 1. 有关我被判定212(a)(6)(c),212(a)(7)(A)(i)(J)两条是什么罪刑？为什么如此严重？<br /> 2. 如果我与美国公民在境外结婚后再一起入境美国能获准吗？<br /> 3. 豁免是一封信吗？<br /> 4. 难道事件已过十年以上仍然记录还在吗?<br /> <br /> 贺秀娟律师答<br /> 一旦离职，当初以H-1B入境的身份就会失效，不能再以当初的H-1B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继续停留在美国，需要重新申请H-1B取得合法身份。判定212(a)(6)(c)、212(a)(7)(A)(i)(J)即虚伪陈述和没有合法文件入境，这两条都属于10大禁止入境理由。<br /> <br /> 您即使是与美国公民结婚，没有取得豁免前也不能入境。豁免不是简单的一封信，办理起来比较复杂，需要很多材料，根据您的情况，建议请专业的律师指导如何办理。一旦有了永久不得入境的记录，记录是不会取消的。<br /> <br /> 要申请非移民豁免、取得签证短期入境美国，要看您是否有充足急迫的入境理由、行程安排、现在的工作、家庭、财务情况等。您所提到的那些理由，可以作为辅助申请时的解释，或作为您的个人陈述，但还不足以达到取得豁免的程度。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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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www.bdsing.com/posts/preList/2301/2417.page</link>
				<pubDate><![CDATA[Wed, 18 Jan 2012 22:00:02]]>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F-1转H-1B身份空档，是否拥有合法身份 </title>
				<description><![CDATA[ USLawChina每天都会收到客人咨询有关美国移民、家事以及商业法方面的问题，其中不乏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故而，USLawChina特将此类典型问答整理之后，陆续公布，供更多 读者阅览了解，泽益大众。<br /> <br /> 客户咨询<br /> 美国现行法律允许那些H-1B申请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获批但在等待生效日期的F-1学生维持他们F-1的身份和OPT工作权限直到H-1B工作授权生效为止。可我的儿子于OPT结束前今年7月初由雇主递交了H-1B申请，直到12月中旬，收到移民局来函要他提交11月和12月的身份证明。是不是因为提交的H-1B申请设定的最早工作日写的是2012年1月1日，而不是2011年10月1日。烦请帮助解决法律疑问，并如何解决。<br /> <br /> USLawChina解析<br /> 一般来说，在OPT结束前提交H-1B申请，只要申请人在OPT结束后没有非法工作的情况，身份能保持合法的状态，不过一般新的H-1B是从10月1日开始工作，您的小孩不是从这个时间开始工作，在11月-12月期间的身份问题有可能被移民局要求补充身份合法的文件，建议您小孩收到补件通知后尽快和原律师联系，在有限时间内讨论如何补充证明文件，以免申请被拒，有非法停留的问题。<br /> <br /> 有关OPT的详解请参考文章《OPT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简介》以及更多有关身份空档的内容请见文章 《深度解读F-1外籍学生转H-1B身份空档问题(I)》、《深度解读F-1外籍学生转H-1B身份空档问题(II)》。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www.bdsing.com/posts/preList/2300/2416.page</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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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Tue, 17 Jan 2012 23:27:05]]>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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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F-1转H-1B身份空档，是否拥有合法身份 </title>
				<description><![CDATA[ USLawChina每天都会收到客人咨询有关美国移民、家事以及商业法方面的问题，其中不乏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故而，USLawChina特将此类典型问答整理之后，陆续公布，供更多 读者阅览了解，泽益大众。<br /> <br /> 客户咨询<br /> 美国现行法律允许那些H-1B申请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获批但在等待生效日期的F-1学生维持他们F-1的身份和OPT工作权限直到H-1B工作授权生效为止。可我的儿子于OPT结束前今年7月初由雇主递交了H-1B申请，直到12月中旬，收到移民局来函要他提交11月和12月的身份证明。是不是因为提交的H-1B申请设定的最早工作日写的是2012年1月1日，而不是2011年10月1日。烦请帮助解决法律疑问，并如何解决。<br /> <br /> USLawChina解析<br /> 一般来说，在OPT结束前提交H-1B申请，只要申请人在OPT结束后没有非法工作的情况，身份能保持合法的状态，不过一般新的H-1B是从10月1日开始工作，您的小孩不是从这个时间开始工作，在11月-12月期间的身份问题有可能被移民局要求补充身份合法的文件，建议您小孩收到补件通知后尽快和原律师联系，在有限时间内讨论如何补充证明文件，以免申请被拒，有非法停留的问题。<br /> <br /> 有关OPT的详解请参考文章《OPT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简介》以及更多有关身份空档的内容请见文章 《深度解读F-1外籍学生转H-1B身份空档问题(I)》、《深度解读F-1外籍学生转H-1B身份空档问题(II)》。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br /> ]]></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www.bdsing.com/posts/preList/2299/2415.page</guid>
				<link>http://www.bdsing.com/posts/preList/2299/2415.page</link>
				<pubDate><![CDATA[Tue, 17 Jan 2012 23:25:51]]>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签证官不看申请材料直接拒签？！</title>
				<description><![CDATA[ USLawChina每天都会收到客人咨询有关美国法律方面的问题，其中，有位客人反馈的“签证官不看申请材料直接拒签”情形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我们详解如下，供更多客人阅读了解，泽益大众。<br /> <br /> 情形<br /> 不久前，我去领事馆签B-2旅游签证，被拒绝了。但是，面谈之前，我仔细准备了所有的证明材料，例如：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雇主信函、小孩出生证明等等。当我把这些材料准备呈给签证官过目的时候，那位签证官直接说没必要看，然后直接拒绝了我的申请。怎么能这样不容分说地就拒绝我的申请呢？<br /> <br /> USLawChina解析<br /> 根据美国移民法，某些签证种类的申请人是潜在的移民倾向的人群。通常，签证官对于这列签证例如旅游签证的申请者，需要迅速地判断申请人是否有移民倾向。(请参考《B-2短期观光医疗签证申请操作指南》)所以这类申请人需要在面谈之前准备好能充分证明有回国意愿和国内联系的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是稳定收入的工作证明、近亲亲属在国内的证明、房地产证明等等。<br /> <br /> 可以肯定的是，您提供的材料符合证明您的回国意愿和国内联系紧密，但是签证官并不单是依靠这一点来做出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br /> <br /> 1. 数据可以伪造，当然不是指您的数据有假。伪造工作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的大有人在，所以单凭您提交的数据这一点，签证官不会相信您没有移民倾向。<br /> <br /> 2. 在国内拥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这些也不足以证明回国约束力强，因为有些时候人到了海外，授权让国内亲属变卖房地产，直接在海外收款即可。事实上，有些人很乐意放弃国内一切所有。<br /> <br /> 3. 在填写DS-160时就已经反映了许多您的个人信息，签证官根据您提交在网上的这个表格便可看出端倪。例如，您在美国是否有亲人、此次旅行的目的、谁支付您的此次旅行、您目前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等问题都会反映出您是否有移民倾向。<br /> <br /> 4. 最重要的是，无论签证官有无过目您带去的证明数据，他都会和您进行面谈，在谈话的过程中，透过你的回答、神情以及肢体语言，签证官都会衡量关于移民倾向这点您是否在讲实话。假如问到您是否想留在美国工作，您迟疑地回答或者说“以后想”等等，都会暴露您的移民倾向。所以根据与您的面谈，签证官就可能拒绝您的申请。<br /> <br /> 所以，USLawChina建议此类非移民签证申请者，填写DS-160时要注意某些信息是否会会引起签证官怀疑自己有移民倾向。另外，做好回国约束力和国内有紧密联系的证明材料的充分准备。最后，面谈时，尽量避免让签证官产生怀疑的神情、言辞和举动。假如不清楚申请材料和流程，面谈时不知该如何避免这些问题，请 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资深顾问。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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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www.bdsing.com/posts/preList/2298/2414.page</link>
				<pubDate><![CDATA[Tue, 17 Jan 2012 23:25:17]]>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移民局的防伪侦查渗入各大社群网站</title>
				<description><![CDATA[ 随着网络的发达，现在几乎人人都有自己经常使用的社群网站，例如Facebook, MySpace, Badoo等等。就举目前非常火红的社群网站Facebook为例，使用者可能认为只有自己的“好友”能浏览自己在Facebook上所发布的文章信息，但事实上并不是人人都只利用Facebook分享自己的照片或诸如在哪家店能剪到好看的发型此种日常生活信息。美国政府探员现在也利用这些社群网站，搜集调查所需信息。贺秀娟律师在此将与广大读者分享，在现今信息透明且快速流通的网络时代，要如何因应移民局无孔不入的侦查行为，进而顺利获得签证或移民美国：<br /> <br /> 2009年，美国隐私权保护团体，电子边界基金会(EFF)、技术与公共政策研究所(the Samuelson Law, Technology, and Public Policy Clinic)取得了移民局防伪侦查与安全办公室(FDNS)于2008年5月的政策备忘录，该备忘录标题即为“社群网站对FDNS的重要性”，显示出移民局正在利用社群网站监视着那些已提交移民申请的受益人。由于这份备忘录对于社群网站调查的细节皆没有明确描述，例如受益人应该达到何种可疑的程度，FDNS才会采取这种调查措施，不禁让人认为是否任何移民局官员都能坐在计算机前，自由地浏览移民申请人或受益人的社群网站来搜寻调查所需的蛛丝马迹。同时备忘录中也详细描述了移民局官员要如何成为移民申请受益人的“好友”，进而搜集能够作为指控有诈欺情事的证据。<br /> <br /> 在本篇文章中，先暂且不论FDNS的此种侦查方法是违法还是有争议的，但身为移民法律师，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充分提醒当事人小心移民局的这种侦查方法。举一个例子，Bob为美国公民，和来美国数年的希腊公民Helen结婚，Bob为Helen提出了美国永久居民的申请。而在Bob遇见Helen之前，他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帮他在Facebook上申请了账号，Bob能随时在页面上分享自己近况与家庭照片。为了能让自己的爸爸早点找到真爱，孩子将Bob的状态标示为单身并发布许多他年轻时的相片，但在Bob遇见Helen后，他并不记得要上Facebook更新自己的近况。现在Bob和Helen即将进行移民面谈了，身为他们的移民律师一定要提醒他们关于FDNS的侦查行为，并提醒他们应该要随时更新社群网站上的信息以确保是正确无误的。<br /> <br /> FDNS的备忘录也记载了申请非移民签证，如H-1B、L-1相关的调查内容，对于企业和雇员而言，让他们了解移民局可能会进行此种社群网站上的侦查行为尤其重要。因为FDNS可能会对受益人的雇佣关系实行严密监控，举例而言，假如H-1B的持有人Shelley，任职于A公司，被指派到A公司的客户：B公司完成一定工作项目，且她必须在B公司的网站工作，但实际上的雇主还是A公司。Shelley在自己的社群网站上张贴了关于B公司的相关连结，很可能就会引起FDNS的防伪侦查行动，移民局能利用这些在社群网站上搜集到的信息撤销Shelley的H-1B，因此，工作签证的持有人们必须确保其张贴在社群网站上的讯息是正确的并与当初申请签证时信息是相一致的。<br /> <br /> 贺秀娟律师在移民和家事法领域执业已有20年，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移民局新型的侦查手段，认为有必要提醒所有读者，无论是哪一类移民、工作签证的申请人或受益人，若拥有分享信息的社群网站，一定要记得随时更新并注意自己在网站上发布的各种信息，确保是最新且正确的信息，以免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启动了移民局的防伪侦查。<br /> <br />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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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Mon, 26 Dec 2011 22:04:40]]>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未成年有案底，F-1有已婚事实，如何解决？ </title>
				<description><![CDATA[ 贺秀娟律师长期从事移民法和家事法执业，每天都会遇到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这些问答整理后陆续公布在网站，供更多读者浏览了解，获取有用的信息。<br /> <br /> 小英读者问：<br /> 我现在18岁，但在我未够18岁之前犯过一件事，被警察捉到调去给人做义工来脱掉罪名，期间管理我的人说我到18岁后案底就会消了，那请问我现在够资格申请入籍吗？以后问到一些问题问我曾经有没有犯事，那我应该说有还是没有？<br /> <br /> 贺秀娟律师答：<br /> 一般来说，18岁以下触犯法律留下案底，能够符合无良好品行的Exemption，仍可申请入籍，但是在回答N-400表格时是否有记录时，仍要如实回答有，会需要一份比较充分的说明，阐述当时的情况和根据相关法规符合Exemption的条件。<br /> <br /> 建议请律师来帮你说明。我们曾帮不少无意留下不良记录的入籍申请人进行过充分说明，从而帮助申请人成功入籍，可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br /> <br /> 梁读者问：<br /> 我和我太太都是美国公民，想申请我们的女儿移民，女儿已成年，已被通知排到排期。她未登记结婚，但是已生了第二胎。第一个小孩登记在生父的户籍之下，第二个小孩还没报户口。请问，小孩可以在这个时候跟妈妈一起申请移民签证吗？没结婚，有小孩，会不会被怀疑”实际已婚，为移民而不登记结婚”？ 妈妈移民后，再跟小孩的爸爸结婚，会不会有什么后遗症？<br /> <br /> 贺秀娟律师答：<br /> F-1类别属于公民未婚子女，可以有小孩跟随，只是没结婚有小孩很容易被怀疑”实际已婚，为移民而不登记结婚”，背景调查会比较严格，即使现在带着小孩移民了，将来和小孩的爸爸结婚，申请爸爸时，移民局和领事馆会查两人的关系发展、两个小孩的出生情况，两人的关系和婚史会再被查一次，一旦查出有欺瞒的行为，就很麻烦了。<br /> <br /> 父母已是美国公民，可为已婚子女的全家申请移民，不会因结婚生子而中断申请，只是类别由F-1改为F-3，配额排期需要多等3年左右。客人可将结婚生子的情形报告回去，等F-3配额排到了，到时候全家可以一起移民，不需要担心”实际已婚，为移民而不登记结婚”的问题，也不用帮小孩爸爸重新申请F-2A。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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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www.bdsing.com/posts/preList/2282/2398.page</link>
				<pubDate><![CDATA[Mon, 26 Dec 2011 22:03:26]]>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私自带子女出国，违反海牙公约被诉国际诱拐</title>
				<description><![CDATA[ 跨国结婚是十分常见的情况，假如当事人因离婚或其它原因争夺小孩，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将子女带离其居住国前往国外，在国外提起诉讼，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违反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规定，而下达必须先将小孩遣送回国的判决。最近在美国加州，家事法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例，USLawChina其将总结出来，并与读者们分享：<br /> <br /> 本案当事人：母亲为美国公民，其丈夫为意大利公民并且一直居住于意大利，他们2003年结婚，之后就定居于意大利生活， 2005年，他们的儿子Leo出生了，Leo具有美国和意大利国籍，从出生以来就一直和父母居住于意大利。2010年，母亲在没有得到父亲的同意下就将Leo带往美国，之后才以email通知小孩已经被带到美国，并在洛杉矶提起了合法分居以争取Leo的监护权。同时还申请了暂时禁制令，想要阻挡父亲与Leo见面。Leo的父亲也在意大利采取了法律行动，其根据意大利刑法，控告母亲犯下诱拐小孩的罪行，之后该父亲也在美国根据海牙公约提起诉讼，想要将Leo带回意大利。<br /> <br /> 根据海牙公约，父母一方将小孩带出居住国到第三国，如果该第三国是海牙公约国，该国法院受理了针对该小孩的监护权诉讼，该法院不得审理监护权问题，而应当先将小孩送回其居住国，由居住国的法院审理小孩的监护权问题。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能证明将小孩送回原居住国将会面临对其身体或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的风险，或是有其它相类似的情况使孩子生活在难以忍受的环境中，可以免于将小孩送回原居住国。<br /> <br /> 本案这场“夺子大战”法院所要判断的关键点就是在：Leo的母亲是否能提出充分和具体的证据证明，如果Leo被送回意大利后将会面临这些风险，以构成适用海牙公约的例外。<br /> <br /> 根据母亲于初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证言，如母亲指控Leo的父亲在家中非常专制独裁，无时无刻都控制着母亲和Leo的生活、达到了精神上虐待的程度，这些虐待行为，已经对Leo的心理造成重大影响并有自残行为。另外依据法庭所指派的心理专家的评估，其作出了Leo患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的结论，并认为如果将Leo送回意大利将会有对其心理造成重大危害的风险。初审法院因此将Leo的监护权判给了母亲并下达了父亲对Leo的暂时禁制令，父亲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br /> <br /> 上诉法院在审理过后，认为海牙公约的订立目的，就是在防止孩子在未经通知父母的情况下，而私自被带至海外，若有这种情形发生的话，依据此公约该孩子必须被遣送回居住国，只有在孩子被遣送回国会造成其身体或心理重大危害的情况下，才有不遣送的例外。上诉法院同时也认为，虽然Leo患有PTSD，但不能因此忽略Leo被母亲私自带往美国的事实，且对于“重大危害”必须要从严解释，其意味着必须从诸如虐待行为发生的频率、虐待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等各种其它原因综合判断下，才能得出是否符合“重大危害” 此项条件。其也认为初审法院并不能经由心理专家的评估进而确定是否Leo的PTSD症状就是由父亲造成的。<br /> <br /> 最后，上诉法院下达了必须要将Leo送回意大利的判决，而Leo的母亲可以自由决定是要陪同Leo返回意大利亦或是留在美国。若是母亲选择留在美国，法院也会派儿童福利人员陪同Leo回意大利保护其安全，而若是想继续处理关于Leo监护权的分配问题，由意大利的法院审理是无庸置疑的。<br /> <br /> 通过本案例，USLawChina提醒读者们，父母其中一方如果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子女带往海外，是严重违反海牙公约的行为，凡是有签订海牙公约的国家，如美国、英国、香港、加拿大、纽西兰、澳洲等，都有将孩子遣送回居住国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双方若有关于婚姻或子女监护权的争议发生时，最好请有经验的离婚律师来给予专业建议及协调，也能及时经由合法的手段保护子女的安全，以免像上述案例一样，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于美国展开诉讼后，还是要回原居住国解决问题。<br /> <br /> USLawChina的离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如果读者有离婚方面的问题，可以与USLawChina联系，我们可提供离婚咨询、离婚前权益分析、离婚调解及协议离婚等多项帮助。另外，为避免离婚时的争吵甚至双方撕破脸面，现在很多理性的新婚夫妇订立了婚前或婚后协议，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及将来的子女问题作出约定，避免以后可能的伤害。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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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Mon, 26 Dec 2011 05:13:52]]>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多米尼加裔男子在美被判假结婚将驱逐出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 最近，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名男子的上诉并维持移民上诉委员会原判，拒绝该名男子去除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同时勒令其迅速出境，原因是该名男子当初婚姻被判定为假结婚。<br /> <br /> 该名男子为多米尼加裔，和美国前妻于2001年3月23日结婚，然而婚姻未维持两年，两人离异。因为两人婚姻生活的结束，所以不符合夫妻共同递交I-751去除条件式的情况，于是该名男子单独提出I-751申请。<br /> <br /> 在法庭上，移民法官对该名男子及其前妻所提供的证明和口供进行审查。虽然证明文件有两人2001年和2003年的联合报税单及共同注册某俱乐部成员的证明，但是两人的口供大相径庭，例如男方在描述当初结婚并无提前计划，只有牧师和两名见证人在场而女方陈述是当初有请双方的亲朋好友，男方无法说出女方与前夫所生儿子的名字，以及对女方之前从事的职业一无所知等等细节问题让移民法官判断当初的婚姻为假结婚。<br /> <br /> 该名男子之后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结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移民，是真诚地想与对方步入婚姻，移民委员会的判决剥夺了其应有的权利并会造成其今后永久无法移民美国。最终，上诉法院对其上诉做出驳回的裁定。<br /> <br /> USLawChina点评：与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结婚不满两年，申请获得的绿卡是两年条件式绿卡，在结婚满两年前90天内需提出去除条件式申请转为正式绿卡，如果婚姻终止，需单独提交I-751正式绿卡申请。此案例中的男子即属于该情况。婚姻终止，单独申请正式绿卡，要求证明当时婚姻的真实性，离婚非原本所愿，一般来说单独申请都需要面谈，一旦申请被拒，申请人就会失去身份，被驱逐出境。单独申请的难度比较大。此类申请的条件、程序、材料等内容，可参考USLawChina相关文章《结婚移民，条件式绿卡如何转正式绿卡》。<br /> <br /> 虽然该名男子提供的证据确实不充分以外，USLawChina认为其不了解申请I-751去除条件式身份的相关规定是关键(相关规定请参考：USLawChina操作指南《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婚姻终止》或网上律师服务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单独申请)。相信之前他和其美国公民前妻结婚时有经过严格的申请手续和考证婚姻是否属实的面谈，既然能拿到条件式绿卡，表明其之前的结婚真实性、结婚意图是被移民局所接受的。但是，并不了解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对婚姻真实性的要求更高，对于婚姻真实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及面谈程序，没有经过准备，不懂得如何加以证明，即使曾有真实的婚姻，都有可能被认定成假结婚。<br /> <br /> 另外，有关两人口供不一致的疑点多多。现实生活中，很多男子连结婚日都睡过头，所以记不清结婚时的情况及女方与前夫所生儿子的名字也不足为奇。更何况欧美人向来对自己的隐私非常在意，所以不清楚女方之前的工作也是情有可原。但在申请时，如果让移民局看到的都是这些，不想被认定为假结婚都比较困难。一旦被判定为假结婚，如案例中的男子，不仅失去移民身份被驱逐出境，而且由于婚姻欺诈，之后永久不得移民美国。所以，USLawChina建议读者如果有此类申请，尤其是比较复杂的单独申请情况时，咨询有关律师，获取专业的帮助是有极大帮助的。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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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Mon, 26 Dec 2011 05:13:17]]>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美国独资企业的优劣势及注意事项</title>
				<description><![CDATA[ 美国独资企业是一种最简单的企业所有权型态，因此大部分的小型企业皆以独资企业的型态开始。独资企业仅一个所有人，且该所有人必须随时随地处理所有法律形式的商业事务，除了每个所有人皆必须购买之当地或州的商业执照之外，不需要其它法律上繁复的手续所有人即能开始经营独资企业。USLawChina将在本文中为大家从美国独资企业的优缺点、公司终止、税务处理及经营建议几方面来解读：<br /> <br /> 独资企业所有人必须对资金的投资及确保负责，而这些资金可能是来自于所有人现有亦或是借贷而来的。若所有人是以其真实姓名(例如Jane Jones)作为独资企业的名称，一般而言问题不大，但若是企业所有人想使用虚构的名称就要谨慎一些了，其必须将该虚构的名称登录郡的网站中看是否和其它企业名称重复，即使没有重复，所有人也必须填写公司名称许可证书(DBA)，提交至郡或州。<br /> <br /> 一、优势<br /> 1. 独资企业建立手续较简便<br /> 它不像其它公司实体一样有管理费用(如，财务)。贷款时，银行或其它来源方也仅仅是看独资企业所有人的个人净资产和他的信用历史。详情可参考USLawChina的文章《成立独资公司的要素》。<br /> 2. 独资企业所有人能自己保有所有经营公司所得利益<br /> 而其也能决定将部分所得利益与他人分享<br /> 3. 所有和公司经营有关的事务，独资企业所有人皆有权作决定<br /> 因为没有其它的合伙人存在，因此也不需要举行政策会议或成立类似董事会的组织。当然，该所有人必须承担作成决定后的全部责任。<br /> 4. 独资企业所有人在聘请员工或独立顾问后同样能维持其独资企业所有人地位<br /> 但员工或顾问若被要求提供公司经营的相关意见，这些意见也仅能被视为“建议”，所有人不得将决定所造成的结果归咎于这些建议上，以藉此摆脱责任。<br /> <br /> 二、缺点<br /> 独资企业的主要缺点就是必须承担无限责任，所有人必须承担一切公司经济上的债务和损失，即使会损害其个人或其它公司的利益也要负责。独资所有人对员工或其代理人的无意或蓄意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员工在当值时无意中伤害了他人，那么 您就对这些伤害负有个人责任。如果您没有投保或者投保不足，那么您的其它资产(房屋、汽车或股票投资)就会被没收去赔偿损失。因此许多人即使拥有庞大的资产也不愿以独资企业的型态经营公司。法人、隐名合伙因除去了无限责任的缺点，故经常被所有人使用以取代独资企业。<br /> <br /> 三、公司的终止<br />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独资企业和独资所有人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若您死了，公司就会终止。即使您的配偶、亲戚、或朋友想在同样的名称下以所有人名义继续经营公司，法律上也已经是属于另一全新的公司。因此独资企业所有人最好能于生前立下遗嘱，且以可撤销信托的形式，决定所有人关于公司的利益由何受益人继承。所有人对于公司的所有利益在转让给其它人或团体后，独资企业也终止了，如所有人放弃公司或是所有人破产。独资企业此种可能突然终止的风险对其招揽较优秀的员工有极大的不利益，因员工们通常不愿意将自己的未来押在一间随时有可能终止的公司上。<br /> <br /> 四、税务处理<br /> 公司获得任何收入都是您的个人收入，独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也不会分开缴纳。相反，独资企业所有人在纳税申报时报告公司收入和支出，这就意味着公司的净收入仅仅缴税一次。相反，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收入要两次征税：一次是向公司征税，一次当收入分给股东后，对股东的红利征税。<br /> <br /> 五、对于独资企业经营之建议<br /> 对小型企业而言成功是得来不易的，因此专家对于这方面提出了几项建议:<br /> 1. 独资企业所有人在身心上都必须非常坚强，良好的健康尤其重要<br /> 因为在公司经营的态度上经常要保持十分严谨的状态，同时也须保有正面的观念及热情，必须能接纳各种不同的意见，更要有辛苦工作、在开始前几年会非常困难的心理准备。<br /> 2. 独资企所有人必须要有充足的商业经营经验， 尤其在其它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线方面。<br /> 3. 接受适当且足够的教育<br /> 即培养一些其它技能，例如如何和各种不同的人们相处、计划和组织分析的能力、学习如何作成及执行决策等。<br /> <br /> 若有其它关于设立美国公司方面的问题，请参考USLawChina设立美国公司服务的相关问答部分。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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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Wed, 23 Nov 2011 21:04:31]]>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在美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之优缺点</title>
				<description><![CDATA[ 去美国成立公司，应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还是有限责任公司(LLC)？这是在公司成立时最常见，也是值得仔细考虑的一个问题。两者的不同结构决定了各自拥有不同的优缺点。下面USLawChina将对两者进行一个比较，为您在 设立美国公司时提供一些参考。<br /> <br /> 公司类型<br /> 美国常见的公司类型有独资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公司(Partnership)、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及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C型公司(C Corporation)和S型公司(S Corporation)。而在确定公司形态时，可从关于公司规模和性质的构想、希望拥有的控制程度、手续步骤的繁复程度、公司被起诉的可能性、不同经营型态对报税的影响等等的方面考虑。<br /> <br /> 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br />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比较新型的复合形态，大多数州都允许其成立。这种公司兼具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公司的特点，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称之为成员)既能如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样，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又具有类似合伙公司的报税方式和灵活的运作。但是，相比较一般的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复杂和正式。<br /> <br /> 有限责任公司之优点<br /> (1)手续较为简便<br />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定期举行董事会议和股东会议；而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举行定期会议，从而减少了相应的日常文书工作，降低了工作的繁复程度。<br /> (2)没有对所有人的限制<br /> S型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税转嫁到股东个人税之公司类型)的股东必须超过100名，并且每位股东必须是身份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自然人。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此作出限制。 <br /> (3)可以将成员的权益放入生前信托<br />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自由将其权益放入生前信托。S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股份难以置于生前信托。 　<br /> (4)拥有降低损失的能力<br />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降低经营收入的损失。S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可以降低经营损失，但C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标准类型)的股东不可以。 <br /> (5)灵活的报税方式<br /> 在报税方式上，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个人私有企业或合伙企业，这意味着其能避免被双重征税。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不需要从工资中缴纳失业保险税。<br /> <br /> 有限责任公司之缺点<br /> (1)需要从利润中缴纳社会安全税及医疗税<br /> 在某些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额高于股份有限公司。<br /> (2)所有人必须迅速重新安排利润<br /> 有限责任公司不需双重征税，故其利润自动包括在成员收入中；因此所有人必须迅速将利润分配给成员。而C型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将其利润作为分红立即分给其股东。 <br /> (3)边缘利润较少<br />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获取的边缘利润，比如：团体保险、医疗补偿计划、医疗保险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br /> <br /> 若有其它关于设立美国公司方面的问题，请参考USLawChina设立美国公司服务的相关问答部分。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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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Wed, 23 Nov 2011 21:03:37]]>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因不实陈述被禁止入美，中国申请人成功豁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 依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任何外籍人士以欺骗或陈述不实事实的方法获取签证利益，将会被禁止入境美国。但如果该外籍人士能充分证明禁止入美将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造成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外籍人士仍能获得禁止入境之豁免。以下贺秀娟律师将介绍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最新一则关于申请人成功获得豁免之判决：<br /> <br /> 案件说明<br />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女性，于1992年12月14日以台湾护照入境美国，但被发现因违反移民法(Section 212 (a)(6)(C)(i))而遭到禁止入境，而理由为企图藉由欺骗或陈述虚伪事实的方式入境美国。申请人的丈夫是美国公民，已经为其申请了亲属移民(I-130)，提出豁免申请在移民局遭拒，因此申请人提起上诉，希望能继续待在美国。而本案的重点在于，是否申请人能提出充分证据以证明，若是申请人被遣返回国后，将会造成其配偶或子女无论是情感、身体、医疗、或经济上的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br /> <br /> 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衡量是否符合“极大困境”时有一系列标准，如是否有合法的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美国、家人在美国境外的家庭关系、家人所移居国的环境状况及其与家人的紧密程度、离美后的经济影响、健康状况(特别是能否在居住国仍有适当的医疗照护)等等。<br /> <br /> 移民上诉委员会也列出了不符合“极大困境”的情况，包括经济上的不利影响，例如将会失去现在的工作、不能维持现在的生活质量、不能继续从事目前的专业领域、和家人分开、及在美国居住几年后回到移居国的文化调节问题等等，这些属于移居回国后较一般且通常会发生的问题，并不构成“极大困境”的标准。<br /> <br /> 本案对“极大困境”情形的论证：<br /> 我们看本案是如何提出几项充分的证明，论证申请人及及其配偶、家庭存在“极大困境”：<br /> 1. 申请人之配偶于申请人回国后将有可能遭受情感或精神上的极大困境<br /> 申请人律师提出了相关的精神评估，指出申请人之配偶有严重的抑郁及焦虑问题，导致其与申请人分开后可能会有无助、悲观、甚至是自杀的念头，因为申请人与其配偶已经有整整15年未曾分开过。这位美国公民在美国的亲人只有太太、小孩，他无法忍受太太离开他回中国。<br /> 2. 申请人之配偶有健康上的问题<br /> 律师提出了医疗纪录及主治医师的信件证明，申请人之配偶长期有颈部及背部疼痛问题，而申请人需要每天帮先生复健以减缓疼痛。<br /> 3. 申请人之配偶在申请人回中国后将会面临经济上极大困境<br /> 律师提出了申请人和配偶所经营餐馆的证明文件及收支纪录，显示申请人平时是在先生的餐馆工作，懂中英双语，对餐厅经营有很大帮助，除工作外还要照顾女儿。若是申请人回国，其配偶将很难再雇用能承担和申请人相同责任的员工，造成其经济上极大困境。<br /> 4. 申请人之配偶若是随申请人移居中国，也会面临生活上困境<br /> 因申请人之配偶从小即移居美国，居住了超过30年，其在中国并没有亲人和朋友，也不会说中国话和烹煮地道的中国食物，他到中国后将很难找到工作，并且申请人夫妇在美国有三栋房产，这些都显示其与美国在经济上有紧密关联。<br /> <br /> AAO判决：<br /> 总结以上各点原因，本案件的主要不利因素为：申请人使用诈欺的文件企图入境美国。而有利因素则为：申请人之美国配偶及女儿在申请人回中国后将面临极大困境，因此AAO判定，虽然申请人严重违反移民法，但本案之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AAO支持上诉人请求，得以取得豁免。<br /> <br /> 贺秀娟律师告诫广大读者：<br /> 以欺骗、陈述虚为事实的方式企图取得签证，是严重触犯美国移民法之行为，若有此类情形发生，取得豁免是一种解决方案， 但能否成功豁免，则取决于对规定的了解、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且有力。在豁免申请的审核日趋严格、申请难度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碰到这类复杂案件时，建议与专业的顾问或律师联系，不要盲目碰运气。贺秀娟律师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同时为您提供专业律师服务，以解决您的问题。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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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Mon, 21 Nov 2011 23:21:06]]>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美国房价低迷，如何在美买房？</title>
				<description><![CDATA[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面对国内日益飙升令人咋舌的房价，把眼光放在了海外房市，尤其是美国房市，美国房价已经连续下跌57个月，有经济学家预测，美国房市将会在2011年末触底。不少中国人想趁此机会去美国抄底买房，但中国人毕竟不熟悉美国的规定和购屋环境，贺秀娟律师就这篇文章整体地介绍一下在美国买房时需要考虑和注意的方方面面，未雨绸缪：<br /> <br /> 步骤一：选择地点<br />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在哪里买房。对于住宅自用的人来说，据调查，现在美国买房的中国人有60%左右是为了孩子在美念书有个安稳的家，所以在买房时牵涉到学区的质量、小区环境和治安、交通的便利与否等等因素。对于投资房地产业的人来说，考虑这些因素也是头等重要。<br /> <br /> 步骤二：了解当地房市<br /> 其次，透彻了解当地房市情况也是至关重要的。有时，当地的房情跟你在新闻媒体里获悉的普遍房情大相径庭。当地报刊杂志上的房屋广告会有很大的帮助，至少能让你获取最新讯息，了解行情。多浏览一些网站，例如美国比较权威的房地产网站：www.realtor.com和 www.trulia.com等。<br /> <br /> 但是，要警惕并会识别虚假广告。美国有种卖房方式叫Open House，主人或者房屋代理商选择一个日子让有兴趣的买主一起来参观房子，让买方亲眼可见，亲手可触，对于买方来讲比较保险。一般买家都会需要注意的几点是：卧室和卫生间的数量，房屋的功能和整体的感觉。另外，可以向卖家提出需要过目房子以往的虫害报告，仔细阅读，这点尤其要注意，因为有可能过后你会被修理所需费用数额大吃一惊。<br /> <br /> 咨询代理商房屋上市多久(一般长时间没有售出就表明房屋标价过高)，假如房子刚上市，询问对方期待有多少买家(拥有多家买主有可能会导致水涨船高)。<br /> <br /> 步骤三：列出喜好清单<br /> 现在你有了初步的了解过后，可以开始列一个清单。根据自己的个人喜好写上自己对房屋的一些特殊要求例如理想的卧室和卫生间的数量，户外风景、有供宠物和小孩安全玩耍或者种植蔬菜的院子、宽敞的车库等等。<br /> <br /> 步骤四：聘用专业人士<br /> 买房过程中，寻求房产经纪人或者房产方面的律师的说明(有一些情况下，必须聘用房产方面的律师来处理最终销售的环节)不失为明智的选择。另外，如果您是贷款买房，寻求房贷经纪人的建议和帮助，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也是有必要的。当然，有经验并且负责的专业人士能为你节省时间、金钱，碰到乌龙人士，很有可能会一团糟。所以花点时间问问朋友和咨询不同的机构，再来确定要雇用谁来帮您出谋划策。<br /> <br /> 步骤五：签订合同<br /> 当您准备好签订书面合同购买房子时，美国很多州有标准的表格供您使用。通常，上面都会明确要求您标明自己最初的出价、付款方式及来源、期望多快完成交易等等。另外，除非您是单独购买房子，您还得考虑，房屋所有权名下是否有写上共有人。<br /> <br /> 步骤六：检查房屋<br /> 人无完人，房子也不例外，无论年代是新是旧。所以在看房子时，不要一昧去欣赏和赞叹，要从专业的角度或请专业人士去检查房子。例如：房子有没有受损的地方，有没有潮湿造成的腐烂现象等等。有些问题，肉眼检查不出来，时间一久，潜伏的问题就来了。所以，在买房时，您还得考虑购买房屋保险费。<br /> <br /> 步骤七：完成交易<br /> 交易合同一旦敲定，接下来很多事情都需要相继处理完。您的合同上面通常都会明确规定最终交接日，在这之前，需要再梳理一遍您的财务报表、房屋状况报告、房屋价值评估。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时候需要顾全大局，如果是一些房屋的小瑕疵，大可不必麻烦卖家出钱修理，免得卖家突然不愿出售，双方不欢而散。<br /> <br />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会陆续奉上其它介绍美国房产规定的相关文章，供读者参考，敬请关注。<br /> <br /> <br />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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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Mon, 21 Nov 2011 23:20:15]]> GMT</pubDate>
				<author><![CDATA[ uslawchina]]></author>
			</item>
			<item>
				<title>关于購屋綠卡法案提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 民主黨紐約州參議員舒默和共和黨猶他州參議員麥克李，共同提出購屋綠卡法案，對投資至少50萬美元現款在美國購買房屋者，給予綠卡，以振興房市。不過，也不必高興太早，這只是提案，距通過還有漫漫長路。<br /> <br /> 目前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申請人通過實際經營一家公司，為美國創造十個就業機會，投資金額有兩個投資額度：100萬美元或50萬美元；如果想在美國任何一個地方投資，就要投資100萬美元；如果在政府認可的失業率高(貧窮)地區投資，就是50萬美元。或者申請人選擇投資移民局(USCIS)批准的投資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申請人不需要參與經營，也不必在投資區域中心所在地居住，這類投資移民投資額也是50萬美元。每年批准項目總數上限是1萬名，3000個保留給投資指定區域中心的移民投資者。<br /> <br /> 而購屋綠卡法案，擁有購屋綠卡者要在美國工作，必須循正常程序獲得工作簽證，但可以帶配偶和未滿18歲的子女來美，購屋綠卡沒有核發上限，但持有者在出售房屋後，就不能合法在美國居留。換言之，投資至少50萬元現款買房，至於是一家庭房屋、公寓、或集合住宅都可以，申請人也可以把50萬元全部投資於一棟住宅，或花25萬元買兩棟，一棟自住，一棟出租。<br /> <br /> 從法案內容和現行法規來看，差異不大，問題就在現行法律規定，要有十個工作機會，而且名額有限制；而新法案則只要買房就行，且移民名額沒有限制。<br /> <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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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www.bdsing.com/posts/preList/2226/2329.page</link>
				<pubDate><![CDATA[Sun, 23 Oct 2011 10:15:03]]> GMT</pubDate>
				<author><![CDATA[ 北斗]]></author>
			</item>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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